被执行人清河县王官庄镇前于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邱西兴,该村委会主任。
牛泽军与清河县王官庄镇前于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清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清河县王官庄镇前于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牛泽军饭费9,34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清河县王官庄镇前于村民委员会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牛泽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4年3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尚有9,340元未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询了在清河县王官庄镇政府代管资金余额一百余元,不能够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牛泽军同意该案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清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甲双审判员:田同彬审判员:林书臣
书记员:张国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