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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河北省清河农村商业银行与裴福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清执字第43号

案由与程序
借款合同纠纷 · 强制清算
裁判日期
2014-12-10
地区
清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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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清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机构代码05941463-8.住所地清河县渤海路**。法定代表人:杜彦君,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裴福廷,男,195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清河县大裴村,身份证号:130534195508176617.

本院在执行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借款人裴福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就还款事宜正在协商,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清执字第4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书臣审判员:刘庆和审判员:陈贵江

书记员:薛立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