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清流县里田美华酒店,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里田乡公路边。经营者:赖美华。委托代理人:罗宣辉(与赖美华系夫妻关系),男。被告:罗永定,住福建省清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清流县里田美华酒店诉被告罗永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清流县里田美华酒店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清流县里田美华酒店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流县里田美华酒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清流县里田美华酒店负担。
审判员:杨木森
书记员:黄晓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