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文国,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陈忠全,男,汉族,永昌县朱王堡镇兽医站职工。
申请执行人赵文国与被执行人陈忠全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2014)永清民初字第2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文国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于2014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陈忠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文国餐饮费4805元,并缴纳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陈忠全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缴纳案件款及执行费用,申请执行人赵文国于2015年1月20日领取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永清民执字第1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广奎代理审判员:张建忠代理审判员:马继庆
书记员:戚振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