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清新县太平镇泰丰酒店,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经营者欧路发,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4732。被执行人余庆甜,男,汉族,住云浮市新兴县,身份证号码:×××0659。委托代理人蓝战立、梁海峰,分别是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清新县太平镇泰丰酒店与被执行人余庆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5)清新法执字第11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永光审判员:植永强审判员:黄顺明
书记员:黄婉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