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芦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樊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原告芦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芦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张建忠
书记员:李佳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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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芦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樊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原告芦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芦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张建忠
书记员:李佳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