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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永清民初字第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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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4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9月24日以双方和好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占军

书记员:戚振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