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9月24日以双方和好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占军
书记员:戚振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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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9月24日以双方和好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占军
书记员:戚振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