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委托代理人祝兆权,永昌县朱王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委托代理人李光文,永昌县朱王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永昌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决定继续共同生活为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建忠
书记员:郭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