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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永清民初字第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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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5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与被告李某某和好生活为由,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袁广奎

书记员:赵明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