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与被告李某某和好生活为由,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袁广奎
书记员:赵明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