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苏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申请执行人苏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1)永清民初字第3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车辆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地产管理机构及各金融机构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待申请执行人苏某某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永清民执补字第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广奎代理审判员:张建忠代理审判员:马继庆
书记员:赵明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