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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永清民初字第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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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4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委托代理人柴某某,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甘肃省永昌县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狄俊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月12日双方在永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0月24日生育一子(李浩浩)。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矛盾加深。在我坐月子期间,因我与被告母亲言语不和发生争吵,被告将我殴打。我便离家出走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并带走婚前个人财产:“联想”电脑一台、毛毯两条、被子两套、皮箱一个、枕巾两个、洗脸盆两个、衣服十套、衣柜一个、梳妆台一个、电脑柜一个。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2012年1月12日双方在永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0月24日生育一男孩李浩浩。双方在婚后确实有矛盾,发生过争吵,但我没有殴打原告。在原告离家出走的时间里我多方寻找她,想继续共同生活。我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对于原告所述婚前个人财产中的“联想”电脑一台、衣柜一个、电脑桌一个、梳妆台一个属于我的婚前个人财产。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2日,原、被告在永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0月24日生育一男孩李浩浩。2012年12月25日原告王某某因与婆婆发生争吵离家出走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两份、出生医学证明一份,以及原、被告的陈述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很好,并生育一子,后因原告与婆婆发生争吵,被告不能正确对待,导致原告离家出走,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未完全破裂。原、被告应本着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关爱的态度妥善处理夫妻关系,珍惜已经建立的家庭,并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以不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狄俊泰

书记员:王嘉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