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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4

王兵制、贾巧侠、王某某、李凤仙与魏永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铜中执恢字第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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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兵制,男,汉族,退休工人。申请执行人贾巧侠,女,汉族,无业。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学生。申请执行人李凤仙,女,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魏永生,男,汉族,2011年6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死刑,2012年10月17日被执行死刑。

王兵制、贾巧侠、王某某、李凤仙申请执行魏永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铜中刑二初字第000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兵制、贾巧侠、王某某、李凤仙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民事赔偿金600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3年7月2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已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魏永生已于2012年10月17日被执行死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兵制、贾巧侠系残疾人,生活困难。李凤仙年老体弱,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王某某系儿童,由其祖母抚养,经济条件较差。本案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根据陕政发(2008)10号文件的精神,通过涉法涉诉救助资金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兵制、贾巧侠30000元、李凤仙15000元、王某某15000元的救助资金终结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铜中刑二初字第000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民事赔偿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卫宁审判员:项欣代理审判员:李峰

书记员:李宝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