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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陈润带与被执行人王国防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惠阳法执字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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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润带,女,1940年6月29日出生,户籍地:住广东省珠海市。被执行人王国防,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太康县。委托代理人许耀凤,广东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勇飘,广东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润带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国防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0)惠阳法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第一项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国防赔偿人民币8万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润带。该款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国防在签订协议当日(即2010年3月24日)支付3万元(3万元被告人的家属已经履行);在双方到法院领取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时支付1万元;剩余4万元从2011年10月30日起每年支付1万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润带。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国防未按期支付赔偿款,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润带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剩余款项。2013年12月23日,陈润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王国防支付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的40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申请执行人陈润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国防的现住址,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本院查询惠阳房产局、车管所、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商银行、广发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国防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现住址,经本院查询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惠阳法执字第1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可以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醒非审判员:钟盛审判员:朱廷科

书记员:王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