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洪灿,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2009)娄中刑一初字第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洪灿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附带民事赔偿金6923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三终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3年12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周洪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为73分,2012年度个体改造质量评估为B等,2013年一、二季度个体改造质量评估档次分别为“较好”、“好”档;在思想上,能联系思想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劳动积极,从事电子产品劳作,完成任务较好。现累计得奖励分125.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总结鉴定表记载,有监区及监狱考评小组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周洪灿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周洪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洪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19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江云审判员:黄勇审判员:唐小红
书记员:张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