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刑事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4)亳执字第0001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董阿康,男,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董大丽,女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董二利,女,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董培培,女,199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江翠平,女,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董远远,女,199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董苏晴,女,199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董苏利,女,199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江丙兰,女,194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董二全,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现服刑中。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11)亳刑初字第000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董阿康、董大丽、董二利、董培培、江翠平、董远远、董苏晴、董苏利、江丙兰申请执行董二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利辛县辖区内,为便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第136条,并参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统一管理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江丙兰、江翠平、董阿康、董大丽、董二利、董培培、董远远、董苏晴、董苏利申请执行董二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指定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孙健审判员:赵瑞强代理审判员:梁绍成

书记员:梁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6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统一管理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