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明权,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黄代题,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兵兵,男,汉族。法定代理人王祥樽,男,汉族。法定代理人邱不告,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华,男,汉族,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被执行人王祥世,男,汉族。被执行人谢三,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建理,男,汉族,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被执行人王秀武,男,汉族。被执行人林生梅,女,汉族。被执行人黄河亮,男,汉族,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黄才明,男,汉族。被执行人王东燕,女,汉族。被执行人方不五,男,汉族,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方锦顺,男,汉族。被执行人蔡定芬,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海南二中刑初字第1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明权、黄代题、王兵兵与被执行人王华、王祥世、谢三、王建理、王秀武、林生梅、黄河亮、黄才明、王东燕、方不五、方锦顺、蔡定芬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该判决第五项判令王华、王祥世、谢三、王建理、王秀武、林生梅、黄河亮、黄才明、王东燕、方不五、方锦顺、蔡定芬共同赔偿王明权、黄代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47278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第六项判令王华、王祥世、谢三、王建理、王秀武、林生梅、黄河亮、黄才明、王东燕、方不五、方锦顺、蔡定芬共同赔偿王兵兵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轮椅费、营养费、护理垫等费用共计177368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因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居住地在临高县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明权、黄代题、王兵兵与被执行人王华、王祥世、谢三、王建理、王秀武、林生梅、黄河亮、黄才明、王东燕、方不五、方锦顺、蔡定芬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指定由临高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政代理审判员:张丽华代理审判员:周翼腾
书记员:吕文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