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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云南省圭山煤矿、赵七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泸执字第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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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

申请人云南省圭山煤矿。

所住地:云南省圭山煤矿老厂。被执行人赵七六,男,1976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泸西县。申请人云南省圭山煤矿与被执行人赵七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泸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云南省圭山煤矿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七六正在服刑,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没有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泸西县人民法院的(2013)泸执字第32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袁宏审判员:纪文阜审判员:杨运涛

书记员:刘世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