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徐有,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黑龙江省宾县,犯故意伤害罪。
本院作出的(2012)二中刑初字第11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五十九万五千七百六十二元五角。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徐有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主执行官苏向京执行员常志峰执行员高春晖
书记员:何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