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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灿减刑假释裁定书

(2014)德刑执字第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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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李灿,男,生于1983年4月21日,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7日作出(2005)成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未缴纳。被告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日作出(2005)川刑终字第63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改造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8日作出(2008)川刑执字第142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罪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0年8月25日作出(2010)川刑执字第1015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罪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德刑执字第96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罪犯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3年12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李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灿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6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涛审判员:朱保华审判员:王婧

书记员:龚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