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灿,男,生于1983年4月21日,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7日作出(2005)成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未缴纳。被告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日作出(2005)川刑终字第63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改造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8日作出(2008)川刑执字第142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罪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0年8月25日作出(2010)川刑执字第1015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罪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德刑执字第96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罪犯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3年12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李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灿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6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涛审判员:朱保华审判员:王婧
书记员:龚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