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尚兵,男,生于1979年10月14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27日以(2003)绵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尚兵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未缴)。附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800.80元(未赔偿)。被告未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4日以(2003)川刑复字第62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0日以(2005)川刑执字第991号刑事裁定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8年4月3日以(2008)川刑执字第465号刑事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0年8月11日以(2010)德刑执字第60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5月21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41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3年12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尚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尚兵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尚兵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尚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2年9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保华审判员:魏红敏审判员:王婧
书记员:龚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