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全学明,男,生于1976年9月26日,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
该犯曾于2003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2月2日刑满释放。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以(2010)新都刑初字第3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全学明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全学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全学明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全学明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全学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24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红敏审判员:朱保华审判员:王婧
书记员:龚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