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牟世戬减刑假释裁定书

(2014)德刑执字第9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牟世戬,别名:倒拐,男,生于1986年3月5日,藏族,四川省理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

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以(2011)理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牟世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牟世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牟世戬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牟世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牟世戬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为民审判员:朱保华审判员:王婧

书记员:龚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