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术德,男,生于1970年6月15日,汉族,出生地址四川省三台县。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9日以(2011)江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刘术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3年12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刘术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术德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术德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术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保华审判员:魏红敏审判员:王婧
书记员:龚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