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隆强,男,生于1987年11月9日,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2010)成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隆强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3万元,未缴纳。被告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3年12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陈隆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隆强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隆强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隆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4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涛审判员:朱保华审判员:王婧
书记员:龚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