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范亮,男,生于1984年3月23日,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5日以(2004)金牛刑初字第90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范亮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已缴)。被告人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1日以(2005)成少刑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07年11月8日以(2007)德刑执字第84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09年7月20日以(2009)德刑执字第75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四个月;于2012年7月3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71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3年12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范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范亮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范亮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范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保华审判员:魏红敏审判员:王婧
书记员:龚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