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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叶代成减刑假释裁定书

(2014)德刑执字第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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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杀人文书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叶代成,男,生于1966年6月17日,汉族,四川省什邡市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0年10月25日以(2000)德刑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叶代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27日以(2000)川刑复字第106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3日以(2003)川刑执字第21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5年8月5日以(2005)川刑执字第113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08年1月23日以(2008)德刑执字第17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于2011年1月21日以(2011)德刑执字第19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于2012年7月10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98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叶代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代成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叶代成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叶代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10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涛审判员:王婧审判员:朱保华

书记员:龚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