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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国强刑事裁定书

(2013)德刑执字第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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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杀人文书

罪犯王国强,男,生于1965年12月24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7日以(2004)绵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国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6日以(2007)川刑执字第127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9年7月15日以(2009)川刑执字第1041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1年8月15日以(2011)德刑执字第54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3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王国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国强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国强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国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3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红敏审判员:王婧审判员:王红梅

书记员:龚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