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磊,男,生于1986年1月30日,汉族,四川省双流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4日以(2006)成刑初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三万元。被告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3日以(2006)川刑终字第7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刑事判决部分,赔偿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3211.1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5日以(2009)川刑执字第56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1年4月29日以(2011)德刑执字第33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2年7月3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79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3年12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王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磊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磊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2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刚审判员:朱保华审判员:王靖
书记员:龚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