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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姜小勇减刑假释裁定书

(2014)德刑执字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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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杀人文书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姜小勇,男,生于1976年7月4日,汉族,四川省新都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6日以(2000)成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姜小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20日以(2000)川刑一终字第39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姜小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7日以(2002)川刑执字第799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5年8月5日以(2005)川刑执字第1131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07年11月9日以(2007)德刑执字第91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09年5月7日以(2009)德刑执字第50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九个月;于2010年11月25日以(2010)德刑执字第105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十个月;于2012年5月21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46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姜小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小勇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姜小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姜小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红敏审判员:朱保华审判员:王婧

书记员:龚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