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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马泽良减刑假释裁定书

(2014)德刑执字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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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杀人文书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马泽良,男,生于1972年1月2日,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8日以(2004)成刑初字第2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马泽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已赔偿5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9日以(2004)川刑终字第10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7日以(2007)川刑执字第998号刑事裁定减刑为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09年9月27日以(2009)德刑执字第92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1年1月20日以(2011)德刑执字第2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于2012年7月8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74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3年12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马泽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泽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马泽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泽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保华审判员:魏红敏审判员:王婧

书记员:龚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