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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家龙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2014)德刑执字第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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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杀人文书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家龙,男,生于1936年8月21日,汉族,四川省蒲江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30日以(2004)成刑初字第2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家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3日以(2004)川刑复字第94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6日以(2007)川刑执字第11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9年7月15日以(2009)川刑执字第101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11年8月19日以(2011)德刑执字第80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张家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家龙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家龙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家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涛审判员:王婧审判员:朱保华

书记员:龚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