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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土登让步减刑假释裁定书

(2014)德刑执字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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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土登让布,男,生于1979年3月19日,藏族,四川省康定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以(2011)什邡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土登让布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3年12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土登让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土登让布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土登让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土登让布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4年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保华审判员:魏红敏审判员:王婧

书记员:龚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