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唐国财,男,生于1968年11月30日,汉族,四川省德阳市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4年5月18日以(2004)德刑初字第33号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唐国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7日以(2007)川刑执字第104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9年9月27日以(2009)德刑执字第94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1年1月20日以(2011)德刑执字第5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于2012年7月3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103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唐国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国财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唐国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唐国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9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为民审判员:朱保华审判员:王婧
书记员:龚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