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石秋,男,生于1974年9月30日,汉族,重庆合川市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9日以(2004)广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石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检察机关抗诉及同案被告人上诉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8日以(2004)川刑终字第8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7日以(2007)川刑执字第1012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9年9月27日以(2009)德刑执字第94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八个月;于2011年8月15日以(2011)德刑执字第57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3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石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石秋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石秋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石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2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红敏审判员:王婧审判员:王红梅
书记员:龚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