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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杨建君减刑假释裁定书

(2014)德刑执字第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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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杨建君,男,生于1973年1月8日,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6日以(2004)成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杨建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7日以(2007)川刑执字第1019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本院于2009年9月27日以(2008)德刑执字第105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1年5月13日以(2011)德刑执字第44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2年9月26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119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杨建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建君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建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建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为民审判员:朱保华审判员:王婧

书记员:龚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