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唐正武,男,汉族,1978年6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现在丽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7日作出(2011)古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唐正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赔偿金23827.23元【已支付】(刑期自2011年1月9日起至2021年7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丽江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丽江监狱提出,罪犯唐正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1年12月至2013年7月,获记监狱表扬4次,特殊表扬3次,被评为2012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唐正武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积审批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唐正武减去有期徒刑1年零1个月(刑期至2020年6月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廷江审判员:王忠玉审判员:谢旭东
书记员:杨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