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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岩思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2014)丽中刑执字第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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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岩思,男,傣族,1983年4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瑞丽市。现在丽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5日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2074号刑事判决,认定岩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7年(刑期自2006年3月31日起至2023年3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曾被本院减刑5年。执行机关丽江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丽江监狱提出,罪犯岩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2年7月至2013年9月,获记监狱表扬3次,特殊表扬2次,被评为2012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岩思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积审批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岩思减去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3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廷江审判员:王忠玉审判员:谢旭东

书记员:杨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