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学刚,男,汉族,1971年1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沾益县。现在丽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5日作出[2007]云高刑终字第207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学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05年12月10日起至2020年12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曾被本院减刑2年零11个月。执行机关丽江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丽江监狱提出,罪犯李学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2年1月至2013年8月,获记监狱表扬4次,特殊表扬3次。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李学刚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学刚减去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廷江审判员:王忠玉审判员:谢旭东
书记员:杨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