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苏利隆,男,汉族,1977年10月5日出生,汕头市潮阳区人,住潮阳区。被执行人:苏烈文,男,汉族,1966年9月13日出生,汕头市潮阳区人,原住潮阳区。
苏利隆与苏烈文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汕阳法刑一初字第2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第二项,被执行人苏烈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苏利隆经济损失22862.3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立案主动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苏烈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给付义务,赔偿申请执行人苏利隆经济损失22862.33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现正在服刑,在其户籍所在地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另经调查辖区内的金融、房管、国土和车管等相关部门,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调查情况表示认可,且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苏烈文现正在服刑,尚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3)汕阳法执字第1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翁桂裕审判员:姚松辉审判员:李绪华
书记员:李瑞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