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贺宏与郝卫东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法执字第0045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贺宏,男,195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城区西潼路**,系中铁一局桥梁处职工。被执行人郝卫东,男,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本城区站北路渭南市外贸局家属院****,工人。

上列当事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3月30日作出的(2005)渭中法刑一终字第0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贺宏于200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郝卫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贺宏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1月26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郝卫东一次性给付贺宏人民币97000元,下余案款申请执行人贺宏自愿放弃。协议后,被执行人郝卫东,依约向本院交纳案款97000元,本院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贺宏。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渭中法刑一终字第0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田剑桥审判员:刘娟洁审判员:杨李军

书记员:张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