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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邱川洪、邱琳茹、邱涣倚、梁茂丙、张春林与陈源基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汀执行字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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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邱川洪,男,1976年7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执行人邱琳茹,女,2002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执行人邱涣倚,男,2004年4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执行人梁茂丙,男,1949年4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执行人张春林,女,1957年1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陈源基(曾用名陈水木生),男,194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邱川洪,基本情况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川洪、邱琳茹、邱涣倚、梁茂丙、张春林与被执行人陈源基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2012)汀刑初字第129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陈源基林权进行了查封,现正在处理中。另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598508.13元,暂无法执行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洪火审判员:李国平审判员:刘睿智

代理书记员:陈海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