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汤福远,男,1955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执行人谢富荣,女,1953年4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丘应荣,男,1992年4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廖贵华,男,1972年8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丘财炎,男,1993年3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黄镜荣,男,1963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执行人吴彬彬,男,1990年3月6日生,汉族,无业,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杨杏华,男,1993年1月2日生,汉族,无业,住福建省连城县。被执行人吴小康,男,1989年6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杨井妹,女,1973年7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本院在执行(2012)岩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汤福远、谢富荣与被执行人丘应荣、廖贵华、丘财炎、黄镜荣、吴彬彬、杨杏华、吴小康、杨井妹聚众斗殴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黄镜荣的银行存款29299元,被执行人丘应荣、丘财炎、吴彬彬现在监狱服刑,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人民币85074.50元,现无法执行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富荣审判员:刘睿智代理审判员:邱日鑫
代理书记员:王腾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