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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潘建雄、易新连与佘小伟、吴培毅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汀执行字第1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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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

申请执行人潘建雄,男,1954年1月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申请执行人易新连,女,1958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被执行人佘小伟,男,1986年6月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被执行人吴培毅,男,1983年2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建雄、易新连与被执行人佘小伟、吴培毅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已扣划被执行存款,申请人申请的执行标的尚有278889.5元(其中佘小伟198012.65元、吴培毅80876.85元),暂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汀执行字第198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洪火审判员:李国平审判员:刘睿智

书记员:陈海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