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罪犯姬关勇犯故意伤害罪减刑裁定书

(2013)黔东刑执字第170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姬关勇,男,1986年1月1日出生,彝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威宁县麻乍乡双河村**,现在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2012)黔威刑初字第1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姬关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附带民事赔偿4741.25元(未履行,有困难证明)。2013年2月20日由贵州省鱼洞监狱转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3月13日起至2014年3月12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东坡监狱于2013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1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东坡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姬关勇在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获评“综合记功”。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姬关勇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13日起至2014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焕圣审判员:刘晓羽审判员:张春森

书记员:罗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