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梁富星,男,1990年2月7日出生,布依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望谟县复兴镇解放路**,现在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望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富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31705元(未履行,有困难证明)。2012年2月14日由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8月8日起至2015年2月7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东坡监狱于2013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1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东坡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富星在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梁富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8日起至2014年8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焕圣审判员:刘晓羽审判员:张春森
书记员:罗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