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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玉康与杨应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05)涪执字第1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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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玉康。被执行人杨应海。

案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

本院受理张玉康申请执行(2004)绵涪刑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德林

书记员:马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