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玉康。被执行人杨应海。
案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
本院受理张玉康申请执行(2004)绵涪刑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德林
书记员:马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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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玉康。被执行人杨应海。
案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
本院受理张玉康申请执行(2004)绵涪刑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德林
书记员:马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