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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永秀与李兴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涪执字第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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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永秀。被执行人李兴福。

案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本院受理杨永秀申请执行(2002)绵涪刑初字第2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李兴福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扣留(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伟

书记员:马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