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永秀。被执行人李兴福。
案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本院受理杨永秀申请执行(2002)绵涪刑初字第2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李兴福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扣留(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伟
书记员:马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