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子兑妹(曾用名杨姑娘)。申请执行人冯海弟。申请执行人冯真。申请执行人冯志豪。被执行人彭辉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子兑妹、冯海弟、冯真、冯志豪与被执行人彭辉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家属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6800元赔偿义务,法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650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了结案申请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0月28日作出(2012)桂市刑一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该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对未受偿的部分重新立案,恢复该债权的执行。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国龙审判员:闭寿禄代理审判员:杨忠
书记员:王美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