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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等申请执行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玉中执字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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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xx,女,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申请执行人辛x誉,男,200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申请执行人辛x祥,男,195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申请执行人张xx,女,195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李xx,男,1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玉州区。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xx、辛x誉、辛x祥、张xx与被执行人李xx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xx的财产所在地在玉林市玉州区,为了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xx、辛x誉、辛x祥、张xx与被执行人李xx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指定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坚审判员:蒋荣全审判员:梁辉

书记员:苟华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