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xx,女,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申请执行人辛x誉,男,200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申请执行人辛x祥,男,195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申请执行人张xx,女,195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李xx,男,1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玉州区。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xx、辛x誉、辛x祥、张xx与被执行人李xx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xx的财产所在地在玉林市玉州区,为了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xx、辛x誉、辛x祥、张xx与被执行人李xx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指定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坚审判员:蒋荣全审判员:梁辉
书记员:苟华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