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香娟,女。被执行人杨飞,男。
刘香娟与杨飞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昆刑初字第03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香娟于2013年2月22日向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7日作出委托执行函委托我院执行本案,我院于2013年3月25日受理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9795.8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杨飞在押服刑,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研究将本案退回委托法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昆刑初字第03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勇审判员:林增锋审判员:王世武
书记员:张小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